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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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0五號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因業與原告乙○○達成民事和解,經原告撤回刑事告訴,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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