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信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