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40號聲請人 呂坤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郭祐均┌──────────────────────────────────────┐│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賴瑞林 │永豐商業銀│104年7月31日│33,900元│AH0000000│││││行南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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