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 黃麗玲 兼代 收人 蔡長泰 被告 范姜 邦
范姜文秀 范傳治 范姜鈞照
葉日崇
范姜明溪
葉步實 范傳新相 葉佳湧
范姜乾順 范姜朝源 范啓光
范姜坤爐
范姜朝淦
范傳榮 錦 范姜宏森
范姜榮全
范姜世晟
范姜庚
范傳榮助
范姜貴
范姜春秀
古謙
古景洋
古景文
古賽鳳
古淑玲
古雨淇
胡創榑
張游月女 范姜 徐玉蘭
范姜榮浩
范姜坤燕 魏福賢
魏秋榮
魏鳳珠
范姜素娥 范姜献華
范姜英萍
曾明弘
曾建振
曾建紹
張貴香 范姜年廷
羅文伶
范姜勝德
范姜 美容
范姜美舒
周月娥
蕭惠宇
蕭惠嬪
蕭正鑫
蕭惠安
范姜柏恩
范姜建光
范姜義榔 魏蘭芳
張玉麟
張玉英 張玉寶
張玉維
張玉鎮
張瑞芳 鄭惠心
范姜敬凱
范晨暐
彭代佳
羅玉昭 彭張燕
彭能光
黃仁君
魏梅芳 魏桂芳 張玉盛 張玉山
張玉枝 黃忠明 黃世國 黃必強 曾張對妹
張運妹
黃正賢
黃正文 黃正仁
黃坤妹
黃鳳枝
葉惠美
葉惠慎
葉美芝
葉惠敏
陳春秋
魏大鈞
魏辛容
魏占海
黃秀雄
王永孝
王文杰
王如姝
王意姝
范姜坤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萬6,591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附表(新臺幣/元)編號請求分割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700元/平方公尺1,415平方公尺75534/5220001,576,5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