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蕭揚堆
蕭俐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收養符合菲律賓法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二)收養契約書(均需本人親自簽名蓋章);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三)被收養人生母之戶籍資料;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
(四)收養人之職業證明、財力證明、健康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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