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51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戴明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霆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