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45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尤志田
被告 黃慶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戶籍設在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經本院向被告之居所地即臺中市○○區○○○街0號6樓送達言詞辯論通知之結果,以無此人為由遭退件,故本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等應對被告為國內公示送達,始為合法,是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