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45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尤志田

李宗益

被告 黃慶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戶籍設在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經本院向被告之居所地即臺中市○○區○○○街0號6樓送達言詞辯論通知之結果,以無此人為由遭退件,故本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等應對被告為國內公示送達,始為合法,是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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