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調字第74號
聲請人 孫千瓴
相對人FLORENKOWSKYPEI(德國籍)
上列聲請人就返還訂金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進行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返還訂金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進行調解,然相對人為德國籍人士,並已於112年10月18日出境,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可參,是本件調解之聲請,顯有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況,爰依前開規定,將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至於聲請人於112年6月5日具狀聲請調解時,雖聲請狀記載之相對人姓名為JadeLiui、 李穎巧 、 張綺紋 、來電不願具名之女性、 劉佩慈 等人。然聲請人之書狀均未具體敘明該等相對人之真實年籍、住所等資訊,經本院於112年6月28日發函請聲請人補正後,聲請人亦稱其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正確年籍、姓名、住所、居所等資訊,並請求本院調取其在112年2月24日之報案紀錄,以查明相對人之正確年籍、姓名、住所、居所等;嗣經本院調取並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於112年10月7日函覆本院後,聲請人已於112年10月31日到院閱卷並具狀特定請欲請求調解之相對人應為FLORENKOWSKYPEI(德國籍)等情明確,故本院自僅將FLORENKOWSKYPEI(德國籍)列為調解之相對人並依法裁定如上。此外,相對人於聲請人在112年6月5日具狀聲請調解時,即已出境,雖於112年10月3日有再度入境之情形,但於同年月18日亦已出境迄今,此均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存卷可參,是本件無論係聲請人甫聲請調解時之情狀,或係聲請人於112年10月31日補正之情狀,顯均具有應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自無礙本院之裁定結果,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2項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