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2165號聲請人 徐澄泉
徐武宏 徐有自 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陳玫杏 律師相對人 徐武土
徐永光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覽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65號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五號卷宗。
理由
一、按第三人釋明有法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四弟徐武土,並以聲請人六弟徐永光為被告,請求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由貴院以89年度重訴字第2165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受理,並取得一造辯論判決確定;但該事件被告徐永光早於民國86年10月23日雖曾向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路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聲請人徐澄泉已聲請法院對徐永光死亡宣告,現法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中;詎聲請人等迄至母親徐陳春月於94年5月24日身故後,才發覺上開裁判事件之存在;系爭事件涉及台北市○○區○○段4小段106號、107號土地及其上之建物,而徐永光大姐 徐孟雪 、二姐 徐有惠 、三哥徐武傑已先後去世,依法其繼承人應包括聲請人等在內之兄弟姐妹7人;不料原告徐武土以應已為死亡宣告之徐永光為被告,利用法院不知情之機會,而為被告事實上不存在之一造辯論判決,該判決似屬違法,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上開聲請事項,經查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65號卷宗內文書係相對人徐武土與相對人徐永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然因相對人徐永光於76年間起即失蹤,法院准予對其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而前開事件涉及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間遺產爭執,並無侵害相對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准許聲請人閱覽上開事件卷宗,不致使相對受有重大損害之虞,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