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880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80號
聲請人 王越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而侵害其憲法第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之生存權等基本權之疑義
,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
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
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
212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就販賣毒品部分經系爭判決以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查系爭判決係105年3月16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
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
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
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
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而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
自由權、第15條之生存權等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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