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請人 蘇光輝

代理人 蘇柏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900

002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92-NX-A000000-0

1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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