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76號
聲請人 張哲源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4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
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
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
,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7
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憲
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
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次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提
起上訴,惟因其上訴顯已逾法定期間,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106年度上訴字第748
號刑事裁定,以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且因未
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
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
大法官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