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9號

原告甲○○

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5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琬能

法官江哲瑋

法官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君儀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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