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張維仁 法定代理人 張瑞典 被告 池金峰
向陽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王豊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追加被告 謝惠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僅對被告池金峰、向陽交通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始於民國105年6月6日具狀追加被告謝惠惠,惟未據繳納追加被告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5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追加之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