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5號原告 陳玉英
陳玉香 陳金河 陳勝興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鶴 被告 陳德祥
陳羽豊陳科元 陳泰安 陳英桃 張杏如 張玉玲 陳樵陳真珠 陳麗珠 陳麗祝 陳玉霞 鄭烽輝 鄭煌榮 鄭詠方鄭淑華陳秀枝 盧人耀盧基賜 盧基安盧綉霞 盧綉鶯 盧綉琴 陳美白陳龍桂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美白為被告陳龍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據原告陳報被告 陳崑宏 已於訴訟中死亡,且其並無繼承人,業已絕嗣。及被告陳龍桂亦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僅陳美白一人,其餘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家事庭備查在案乙節,已據提出相符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庭通知乙紙供核。是本件關於被告陳崑宏之訴訟,應待利害關係人向本院家事庭為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再行處理。而被告陳龍桂之訴訟,則應由繼承人陳美白承受,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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