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暫字第4號聲請人 郭育銓 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相對人 林沛玲 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所載「相對人」,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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