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12號原告 卓永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蓮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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