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2號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 蔡蒼龍 上列聲請人即受逮捕拘禁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書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經法院逮捕、拘禁。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無逮捕、拘禁之事實。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4年6月24日7時許因涉犯妨害公務及侮辱公署案件,在南投縣○○市○○路○○○號,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警員當場逮捕,聲請人於同日11時30分許向本院聲請提審後,嗣該所接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示准予不解送,即於同日15時20分許,將聲請人請回,聲請人因而回復自由等情,有提審聲請狀、聲請人之調查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告知親友通知書、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回復自由,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人聲請提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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