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銘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政府警察局(已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11月22日下午2時50分許,在臺南縣仁德鄉(已改制為臺南市○○區○○○○街○○號2樓被告吳銘福住處內,查獲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1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53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1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1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4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體1包,被告坦承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上開白色結晶體,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7月1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164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件在卷可按(見聲沒卷第2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檢驗後淨重1.53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