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刑補字第3號聲請人 劉建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以其遭冤獄為由,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惟並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之規定附具本件請求補償所憑之無罪或不罰之確定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