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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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38號原告佳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鴻德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台北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楊國峰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開庭七日前具狀確認本件請求權基礎,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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