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4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6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56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日至133年12月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93年11月24日②93年11月24日③93年11月24日④94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萬元②147萬元③33萬元④2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20年③7年④2年,自①93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②93年12月10日起至113年12月10日③93年12月10日起至100年12月10日④94年2月14日起至96年2月14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10月10日②96年10月9日③96年10月10日④95年1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893,351元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三所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附表一:96年度拍字第3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二│69之13│雜│││96.30│全部│甲○○│└──┴───┴────┴───┴───┴────┴─┴──┴──┴────┴─────┴────┘┌─────────────────────────────────────────────────────┐│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34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19│花蓮縣吉安│光華段二│住家用、│一層58.58│153.51││陽台│平方公尺│全部│甲○○│○○○鄉○○○路│小段69之│鋼筋混凝│二層58.58│││4.81│││││││96巷90號│13地號│土造三層│三層36.35││││││││││││樓││││││││└──┴───┴─────┴────┴────┴─────┴───┴───┴───┴────┴───┴───┘┌──────────────────────────────────────────┐│附表三:96年度拍字第343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949,218元│96年10月11日│3.43│96年11月12日│├──┼───────┼───────────┼───────┼───────────┤│002│1,437,483元│96年10月9日│3.99│96年11月11日│├──┼───────┼───────────┼───────┼───────────┤│003│308,121元│96年10月11日│3.99│96年11月12日│├──┼───────┼───────────┼───────┼───────────┤│004│198,529元│95年12月21日│9.88│9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