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楊文江 (即 黃金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8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8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87-ND-0000000-0│普通股│1│1000│││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86-NX-0000000-0│普通股│1│200│││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87-NX-0000000-0│普通股│1│422│││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