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希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07號),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顯屬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附表】┌──┬──────┬────────┬────────┐│編號│欄位│原誤載之內容│更正後之內容│├──┼──────┼────────┼────────┤│1│原裁定原本及│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正本附表編號│執字第229號│執字第1846號│││2「備註」欄│││├──┼──────┼────────┼────────┤│2│原裁定原本及│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正本附表編號│執字第229號│執字第4063號│││3「備註」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