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88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嫚倪專業美髮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之移轉命令移轉第三人 王琨宗 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取王琨宗之每月扣押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而非王琨宗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㈡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7年8月23日起算,及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㈣確認請求執行費用新臺幣2,995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執行程序所支出費用應循強制執行法第29條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數額,非循督促程序處理)㈤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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