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0號聲請人 曾玉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 曾明來 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 曾來風 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曾來風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經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同意分割方案,分割方案並不得有害於相對人 何秀蓮 )。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