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
董明正 律師 朱淑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鈞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審理,並於98年3月10日函令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茲本案已於98年5月22日判決被告甲○○無罪,請准解除被告甲○○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固經本院判決無罪,但檢察官仍得上訴,倘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被告一旦出境、出海,將影響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之原因,尚未消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鄭翠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