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7月16日上午9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