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告 劉柔君
劉彥廷 劉沛君 劉亭君 劉虹君 劉冠君 兼上六人法定代理人 李美瑤 原告與被告 劉義富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7,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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