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原告與被告 李螢嘉 (原名 李玉娟 )、 陳明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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