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告 曾少里
曾敬文 呂偉斌 周雅筑 陳乃齊 林誼銘 林誼忠 萬綺華 被告漢翔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乾進 被告 張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