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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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黃群翔 被告 胡國城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25號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胡國城被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乙案,經原告黃群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粘柏富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