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0000五六三號)。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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