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3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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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一六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妙~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銀行中山分行經│台北銀行中山分行│九十年二月五日│壹佰萬伍仟元│CS八0二六七二││││ 理賴隆盛 ││││八││├─┼─────────┼─────────┼───────────┼────────┼────────┼──┤│2│台北銀行中山分行經│台北銀行中山分行│九十年二月八日│壹仟元│CS八0二六七三││││理賴隆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