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三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元折合銀元叁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肆仟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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