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緯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曜成 原告與被告捍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