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月英

被告 楊曉琪大同阿寶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三

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李雅涵

通譯柯永捷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706元整,及自民國112

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雅涵

           法 官王獻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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