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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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清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09號),嗣被告於本院101年7月10日準備程序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101年度交易字第59號),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之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之同意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清源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本院101年7月10日準備程序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為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