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明鈺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明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1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盜版書籍1本、盜版講義7本及盜版光碟3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
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069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其中刑法第40條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於此次修正時,因認「一、按特別刑事法律如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或其他可單獨宣告沒收者,因不限於裁判時併予宣告,爰增訂『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文字,以資區別。二、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等情,將原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修正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
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依據前揭說明,著作權法第98條屬「專科沒收」之規定,而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沒收規定,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應依前開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月26日以
100年度偵字第23107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0年9月26日確定在案,嗣於101年9月25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乃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所重製之光碟而予以散布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核與告訴人指述相符,並有翻拍照片、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6、36至47頁),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然就附表二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告訴人之職員為蒐證而向被告購得並提出扣案,此據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則附表二所示之物自非被告所有,而揆諸上開說明,附表二所示之物又非屬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而均應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之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附表一┌──┬─────────┬────┐│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盜版光碟│3片│└──┴─────────┴────┘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盜版書籍│1本│├──┼─────────┼────┤│2│盜版講義│7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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