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晁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346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晁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晁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但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刑,有受刑人簽名並捺印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則本件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附表編號9所示罪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6月。復考量附表所示各罪均屬竊盜罪,罪名相同,犯罪期間均於109年3月間,編號1至8所示罪刑前經定刑後刑度已大幅減輕等整體情狀,再衡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依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拘束,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實屬有限,本院已考量上開情節為酌定,尚無於裁定前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姚志鴻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晁偉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日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6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68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92號109年度簡字第58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30日110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692號109年度簡字第58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27日109年8月12日110年11月23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3次)犯罪日期109年3月17日109年3月1日109年3月4日109年3月11日109年3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32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41號、第17605號、第1761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341號、第17605號、第1761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5日110年12月15日110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59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110年度易緝字第144號確定日期110年11月23日111年1月13日111年1月13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2日109年3月2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26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2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0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66號110年度訴緝字第14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232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9日111年7月14日111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2366號110年度訴緝字第14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232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1日111年8月9日111年10月25日備註1.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2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