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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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5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反訴請求返還借款,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