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822號

原告 謝俊傑

被告 黃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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