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2號原告振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泟江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螢 律師被告宇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宗立 訴訟代理人 戴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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