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22號上訴人 林慶文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伍拾陸萬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