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六0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沈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委託為台昭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就任。茲因該公司清算所得申報案件,迄今尚未經財政部國稅局核定,為此未能依公司法第三三四條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估計尚須再六個月始能清算完結,謹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止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清算人之聲請與上揭公司法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B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