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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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11號聲請人乙○○
之1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文賢┌─────────────────────────────────────────────┐│股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2│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09││├──┼──────────────┼──────────────┼───┼────┼───┤│3│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