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56號原告 林阿 碰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坤成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陳坤成」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陳坤成」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被告「陳坤成」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坤成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而無從特定本件被告陳坤成究為何人,故有定期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