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56號原告 江青政 被告 王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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