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他字第3029號、108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子彈貳顆,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經核卷附之扣案物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97年8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