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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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52號原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右任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貳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